一、 社保停缴会清零吗?
1. 参保人员停止缴费并不会导致缴费历史清零,也就是说累计缴费年限不会清零,可以再次缴费后继续累计年限,清零的是连续缴费年限。
2. 有些地方的连续缴费年限涉及外地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入学、购房买车等的条件。
3.停止缴费后,停止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1.先备案
参保人员跨省就医之前需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经办机构采集必要的信息。
2.选定点
从公布名单中选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登陆人社部社会保险网查询系统查询可供选择直接结算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3.持卡就医
就医人员就医时一定要带上社保卡,它是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三、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可以退休?
《社会保险法》规定,若按月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
①累计缴费满15年;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员工必须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申领养老金待遇。
四、到达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1.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延长缴费未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3.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友情提示:具体的办理程序,还请您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1.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2.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包括:
1.按规定参加失业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一)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
5.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患有“患职业病”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是指《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我国2013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国家法定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职业病诊断必须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等都是职业病诊断的依据。
①在岗阶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取工伤权益。
②离职或退休、退职前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③离岗或退休后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执行。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我国制定了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防治政策。职工和用人单位应该加强了解,认真遵守,依法执行。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还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外出”认定
实践中,即便都是“因工外出”,案情略有差异,结果就可能不同。
① 因工外出的区域“远近有别”
因工外出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职工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
二是指职工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在第一种情况下,职工可以是受用人单位或领导指派,也可以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或因职责需要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
在第二种情况下,职工必须是受用人单位或领导指派的情形,如有会议通知、派工单等。
② 因工外出的活动“公私有别”
根据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均属因工外出期间的活动: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等;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可以认定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间接工作原因是指因工外出期间为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而受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与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如在办私事,自行从事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③ 因工外出的时间“长短有别”
一般情况下,因工外出期间应看作一个连续的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仅适用于短期因工外出的情形。
有些单位有职工长期外派,甚至长期境外工作的情况,不能机械地套用因工外出条款。
对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也就是说要按当地正常工作制度、正常上下班等情况分别认定,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
2. 特别注意
因工外出适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因工外出期间情况特殊、情形复杂,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
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育保险是由企业缴纳,员工不缴纳,但是无论男女都需要缴,男职工的未就业的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资金中支付。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生育保险包括两项待遇,一为生育生活津贴,二为生育医疗费补贴,以下为两种津贴的发放细则:
1.生育生活津贴
① 计发基本原则
注:具体情况请按照当地的规定来办理!
参考内容如下:
从业妇女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该地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失业妇女按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为月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② 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的规定
2.生育医疗费补贴
报销时,需准备身份证、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进行申领。
十三、单位少报社保缴费工资有什么影响?
1.单位少报缴费工资,影响最直接的就是我们医保账户中的“救命钱”。
缴费工资报少了,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也就相应减少了。
因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缴费工资的3%左右,如果单位少报1000元工资,那么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就会减少30元,一年算下来就少了360元。
如果看病买药时医保账户中的钱不够了,还得参保人自己承担。
2.单位少报缴费工资,还会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养命钱”。
平时看大爷大妈银行排队领养老金,不少人心里肯定盘算自己退休后能领多少养老金,而养老金的多少,和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也有直接的关系。
基本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依据参保人员在职期间的缴费工资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越高,基础养老金也会越高,同时个人累计账户金额也会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也越高,反之则越低。
3.受少报缴费工资影响的,还有职工工伤待遇。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他的工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待遇的发放,都参照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计算
来源:互金每日早知道